文学院请假、调课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31 10:06:00

为推行制度化管理,贯彻“以法治校”理念,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沧州师范学院请假、调课条例,并结合文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型

1.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教师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为两周。

4.产假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产假期间,安排其他老师代课。

5.教师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的可请陪护假,请假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6.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期限为三天。

二、请假、调课手续

1.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填写请假单。

2.请假不超过三天的,本人自行调好课,并填写调课单;请假超过三天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上课时间,并填写调课单。调课单一式两份,由教务处和文学院分别备案留存。

3.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院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校级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主管校长批准;请假一月以上的由校长、书记直接批准。

4.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要求

1.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不准编造理由请假。

2.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3.按学校规定,凡因请假而补课的工作量减半计算。

4.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文学院。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