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借图书
(一)读者在资料室管理员处登记并借阅图书。
(二)借出图书逾期归还者,停止借阅,停借期限与逾期天数相同。
(三)若需续借,读者需重新登记。
(四)如遇特殊需要,无论图书到期与否,我院有权随时催还。
(五)凡同样版本的图书每位读者限借一册。
(六)读者借到图书时请仔细检查,如发现勾划、批注、缺页、污损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均由现借书者负责。
(七)对污损、丢失书报刊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解放后到1977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30倍赔偿。
2.1978年—1990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
3.1991年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4.多卷书遗失一册,由读者设法购置原书;否则,按全套书价赔偿。
5.孤本书,解放前出版的图书,根据文献内容、版本和文献价值另行确定赔偿金额。
二、室内阅览
(一)读者在资料室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每位读者每次限取图书1册、期刊2册,阅毕放回原处,不得私自携出室外。
(三)资料室书报刊,读者如需复印,经工作人员同意后,交借阅证,在校内复印;复印时要爱护本室文献,复印后立即归还。
(四)读者阅览书报刊时,应检查是否有污损、掉页等情况,如发现须当场向资料室管理人员提出,由管理人员加盖“缺损”章。
(五)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书报刊,不得污损;对污损、丢失书报刊者,按本规定第一部分第七款办理。
(六)禁止在资料室内喧哗、聊天、进食、吸烟、接打手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