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图书资料室借阅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31 09:50:00

一、外借图书

(一)读者在资料室管理员处登记并借阅图书。

(二)借出图书逾期归还者,停止借阅,停借期限与逾期天数相同。

(三)若需续借,读者需重新登记。

(四)如遇特殊需要,无论图书到期与否,我院有权随时催还。

(五)凡同样版本的图书每位读者限借一册。

(六)读者借到图书时请仔细检查,如发现勾划、批注、缺页、污损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均由现借书者负责。

(七)对污损、丢失书报刊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解放后到1977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30倍赔偿。   

2.1978年—1990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

3.1991年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4.多卷书遗失一册,由读者设法购置原书;否则,按全套书价赔偿。

5.孤本书,解放前出版的图书,根据文献内容、版本和文献价值另行确定赔偿金额。

二、室内阅览

(一)读者在资料室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每位读者每次限取图书1册、期刊2册,阅毕放回原处,不得私自携出室外。

(三)资料室书报刊,读者如需复印,经工作人员同意后,交借阅证,在校内复印;复印时要爱护本室文献,复印后立即归还。

(四)读者阅览书报刊时,应检查是否有污损、掉页等情况,如发现须当场向资料室管理人员提出,由管理人员加盖“缺损”章。

(五)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书报刊,不得污损;对污损、丢失书报刊者,按本规定第一部分第七款办理。

(六)禁止在资料室内喧哗、聊天、进食、吸烟、接打手机等。